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867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Y66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63369519G。
法定代表人:谈承贵,其他人员。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公司)与被告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法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昌隆公司向法因公司支付款项1.2万元;2.判令昌隆公司向法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款项1.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均由昌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因公司与昌隆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订立合同书,昌隆公司委托法因公司制造壹台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合同总价款24万元。法因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上述设备于2018年4月9日终验收合格,但昌隆公司仅支付款项22.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1.2万元已具备支付条件。虽经法因公司多次催要,但昌隆公司一直未支付。法因公司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因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核准注销,本案立案时法因公司的主体资格已丧失,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