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 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受理的江西昌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2021年8月20日、11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银行、不动产、证券、金融理财信息,2021年8月24日查询在南昌公积金账户、在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信息、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安义房产信息,经过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查封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房产,其他方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11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工程款176,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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