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0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检萍,江西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68X0。
法定代表人:熊宜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4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96419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查,被申请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铁路支行7919××××0012账户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除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号:7919********)之外的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曹**平
审 判 员 刘玉梁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