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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01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检萍,江西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68X0。
法定代表人:熊宜辉,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被告:(追加)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723585048。
负责人:卢丹丹。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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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平
审 判 员 刘玉梁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