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0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检萍,江西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68X0。
法定代表人:熊宜辉,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190元(按年利率3.85%暂计算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实际请求利息按年利率3.85%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
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律师费180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货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商品混凝土和包装水泥经销商。其与被告分公司即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和包装水泥供应合同,并于2016年7月开始向被告供货,用于东方嘉园工地。东方嘉园竣工后,2020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在萍乡市开发区金三角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但二被告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为南昌县三江街,属于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上栗县赤山镇,属于上栗县人民法院管辖,均不属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被告***的住所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系本院辖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