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4799号
原告:江西闵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4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昌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3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闵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江西昌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闵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昌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闵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昌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闵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昌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