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蓝才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才兴,男,1970年6月1日生,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陶丽,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刘力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胡润妹,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谢俊智,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386759.75元及利息(以438675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支付担保费4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蓝才兴、陶丽、刘力军、胡润妹、谢俊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蓝才兴、陶丽、刘力军、胡润妹、谢俊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7254元、执行费47190元(暂计)。现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蓝才兴、陶丽、刘力军、胡润妹、谢俊智银行存款4526203.75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蓝才兴、陶丽、刘力军、胡润妹、谢俊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