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161号
申请人:南昌市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东段南侧盛世东方商贸城南栋F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伯荣。
被申请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南)胜利北路309圣德广场B栋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申请人南昌市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PZDM20193601000000007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宝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涂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