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执17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蓝才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才兴,男,1970年6月1日生,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陶丽,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刘力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胡润妹,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谢俊智,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386759.75元及利息(以438675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支付担保费45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2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审理过程当中,于2015年10月10日在新余市房管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润妹名下坐落于城南××时代广场)××房产及××在被××人××名下××于××胜利北路(圣德时代广场)A-G幢251201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于2015年9月22日在南昌市房管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润妹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L栋33室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于2015年9月29日在南昌县房管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力军、胡润妹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36栋一单元102室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于2015年11月4日在兴国县房管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蓝才兴名下八套房产办理了查封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水南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陶丽名下银行存款15900元;在中国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扣划了胡润妹银行存款30200元和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00元;于2017年9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陶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78470.59元,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95870.59元,扣除执行费后剩余248680.59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按协议履行,故本院暂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