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生,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林空调),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南)胜利北路309圣德广场B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3933158A。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力军,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南昌市东湖区,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简项详细,详细地址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刘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刘力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刘力军银行存款835132.88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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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聂文吝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鑫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