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恢3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3196615-9。
法定代表人:何新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8926-1。
法定代表人:蓝才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南)胜利北路309圣德广场B栋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393315-8。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才兴,男,1970年6月1日生,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陶丽,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刘力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胡润妹,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谢俊智,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长林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蓝才兴、陶丽、刘力军、胡润妹、谢俊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执恢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