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948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村肖家屋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7PY5F23。
法定代表人:肖兵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与被申请人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42已足额冻结了保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40的银行存款9212.02元、14312801040003695的银行存款13298.05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15的银行存款15902.93元、36050153017100000603的银行存款13349.97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0×××01的银行存款1039717.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