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948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村肖家屋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7PY5F23。

法定代表人:肖兵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与被申请人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42已足额冻结了保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40的银行存款9212.02元、14312801040003695的银行存款13298.05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15的银行存款15902.93元、36050153017100000603的银行存款13349.97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0×××01的银行存款1039717.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