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9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村肖家屋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7PY5F23。
法定代表人:肖兵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3519.2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本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3519.2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