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948号之二

原告: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村肖家屋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7PY5F23。

法定代表人:肖兵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前调解,被告已支付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1元,减半收取计7320.5元,由原告萍乡市泰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