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国勋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32民初3925号之二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兴国勋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国勋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户名: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湖滨支行;账号:14×××95),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担保书,保证人张志坚用其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为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其要求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先对保证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到位后才能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保证人张志坚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户名:张志坚;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迎宾大道营业所;账号:62×××94),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李圣连
书 记 员 邱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