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赣0302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北路33号(新三板工业园硖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8B9TX9C。
法定代表人:王德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峰,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
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11日,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3元,减半收取计3256.5元,由原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