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735号
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1323账户85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