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103号
***、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17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解除本院依据(2022)赣0302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保全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