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2民初4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城南一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74429540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