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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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02民初789号
原告: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大道体育中心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馥,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办金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97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告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8元,已减半收取3994元,由原告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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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梦彩色路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