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办金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7087XL。
法定代表人:余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3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3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且被上诉人基于《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主张的也是工程材料款垫付款及违约金,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建设工程承包事宜进行的约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裁定(许荣明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明确了挂靠关系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因挂靠协议及工程款事宜产生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因内部承包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这仅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综上,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建设工程款项(材料款)支付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均认可其二者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提起的追索代垫相关材料款的诉讼并不涉及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内容,因此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甲方即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上饶市广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少琴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杜依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梦君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