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4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嘉禾大道8号(**台湾文化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112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赣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法院另案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审 判 员 郑 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