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8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嘉禾大道8号(**台湾文化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112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与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被执行人金泉公司位于泰和县××商铺的拍卖参考价,并向当事人送达《**台湾文化公园商铺网络询价结果》。被执行人金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泉公司称,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台湾文化公园商铺网络询价结果》,对涉案商铺委托评估。事实与理由:1.执行法院对案涉商铺采用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案涉商铺销售价格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并在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具有销售备案价格,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定向询价方式获取参考价。异议人金泉公司在确定拍卖参考价方式会议上就明确反对采用网络询价方式,认为网络询价平台无法通过现场勘验了解案涉商铺具体情况及泰和县房地产市场行情,网络询价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2.《**台湾文化公园商铺网络询价结果》没有载明案涉商铺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网络询价报告的实质要件,不能作为确定参考价的依据。3.《**台湾文化公园商铺网络询价结果》确认的案涉商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备案价格及市场行情价,损害了异议人金泉公司的合法权益。金泉公司已经出售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的×期××、××商铺属于与案涉商铺同等位置,其成交价格为2.7万元/平方米的单价,但网络询价结果折合单价仅为7,843.5元/平方米,明显不合常理。案涉商铺是所在小区内位置最优、最具升值潜力的商铺,其中有六处商铺已经对外出租并装修使用。为支持其主张,金泉公司提交了以下材料:1.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发改字[2017]333号《关于同意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铺销售价格调价备案的批复》;2.泰和县嘉禾大道×号××幢×层商铺××室、××室、××室、××室、××室、××室《商品房买卖合同》;3.泰和县嘉禾大道×号××幢×层商铺××室、××室、××室、××室、××室、××室《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向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两份;5.**台湾文化公园部分商铺现场照片。 申请执行人***辩称,案涉商铺不具备定向询价的基础,执行法院通过网络询价确定案涉商铺的处置参考价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网络询价的结果与市场行情基本一致。金泉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发改字[2017]333号《关于同意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商铺销售价格调价备案的批复》中第二条载明“此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你公司可根据销售实际情况进行优惠或下浮销售,具体优惠或下浮比例由你公司自行确定”,说明该批复中的价格不是销售价;金泉公司所提交的其他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转账都发生在2017年,不符合现在的市场行情,现场照片也无法看出属于成熟繁华的街区,不能达到金泉公司的证明目的。最近,阿里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平台也有**台湾文化公园内同类商铺正在拍卖,有的在二拍,有的已经流拍,其价格与案涉商铺网络询价结果接近。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台湾文化公园商业区×栋×号商铺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平台拍卖页面予以证明。 被执行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支持异议人金泉公司要求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对案涉商铺的处置参考价的意见。 本院查明,***诉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2018)赣08民初8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205元,由***负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民终87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赣0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03.33元,予以退回。经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赣08民初39号民事判决:一、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21,605,386.7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以16,749,033.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之日止以21,605,386.77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9,173,042.61元的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15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0元,合计369,155元,由***负担62,872元,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445元,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838元。2022年9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民终7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88,206.7元,其中176,286.71元由***承担,139,053.19元由金泉公司承担,172,866.8元由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赣08执488号。 本院在(2021)赣08民初39号案件审理期间,依***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金泉公司名下位于泰和县××#楼商铺××,住宅××#楼商铺××-××、××-××,住宅××#楼商铺×、×、××-××、×、×、××-××号共计32处商铺。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进入执行后因***申请对以上查封商铺启动评估拍卖,本院向当事人发出《选择确定参考价方式及机构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当事人确定拍卖参考价方式会议,预选网络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2022年11月28日,以上32处查封商铺的网络询价结果已反馈,其中ICBC没有网络询价结果,阿里巴巴平台反馈的网络询价结果显示单价为7603元、8121元,京东商城反馈的网络询价结果显示单价为7413元、7614元、7843元、7745元、8084元、8102元,最终本院按该两个平台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并将案涉商铺的询价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金泉公司自述已查封的32处商铺大部分为毛坯,仅几处商铺进行了装修,但装修价值较低,不需要单独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装修价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三条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本院执行中向网络询价平台发出询价委托书后,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完成询价并出具询价报告,并未出现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异议人金泉公司自述案涉商铺大部分为毛坯状态,少数商铺已经出租、装修,但这些商铺的装修没什么价值,无需委托评估。金泉公司提出本院执行中采用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系违法,其主要理由是案涉商铺具有地理优势、升值潜力,网络询价平台对案涉商铺的网络询价结果单价过低,不符合市场行情,该异议理由不能推导出网络询价程序违法。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形成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案涉商铺处置参考价的一致意见,案涉商铺也并非只能通过委托评估才能确定处置参考价。网络询价系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之一,案涉商铺的市场价值最终要靠市场检验。本院对案涉商铺通过网络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金泉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