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嘉禾大道8号(**台湾文化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112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丁海,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水、葛丁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