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嘉禾大道8号(**台湾文化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112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丁海,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水、葛丁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