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908号 原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农兵大道与319国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0396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