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94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092874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和县春浮园文化旅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台湾文化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8Y9LG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春浮园文化旅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春浮园文化旅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春浮园文化旅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