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81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姚嘉蔚,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心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781484510L。
被告:德兴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院生,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事处聚远大道(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汪宗明,系该局监管一科科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连立凭,系该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93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人民币4,593元。
审 判 长  王志来
人民陪审员  潘雪莉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睿豪
书记员余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