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崇义农村商业银行清收事业部科员。 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过埠路**号。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136046.5元,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我院于2017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并制作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