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25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汉族,住崇义县县城。
被执行人***,男,住崇义县。
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横水镇。
被执行人***,女,住崇义县。
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申请***、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案款3883961.04元,承担执行费4124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25执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军
审判员邓方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