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3执2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赣县人,自谋职业,住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赣县人,自谋职业,住赣县。
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衡水镇过埠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崇义支行的账号:60×××15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崇义支行的账号:60×××15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黄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