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斯友好路501号南昌大桥收费站内原监控一栋楼房(共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
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伍倜。
申请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调字第2298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调字第2298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