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晖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011号
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568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传厚。
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
原告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0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4万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