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0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56868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传厚。
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
原告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赣0192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