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03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住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蔡京,男,生于1999年8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生于2009年7月24日,汉族,住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7月20日,汉族,住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
被执行人: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洋口湖边村严山底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蔡京、蔡某、***申请执行***、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川1603民初5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十字街口五金对面3-2-B住宅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进入阶段,对担保财产已无查封之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十字街口五金对面3-2-B住宅【房产证号:岳池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5)第06961号】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