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蔡京、蔡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03执595号
申请人:**,女,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住岳池县,系***之妻。
申请人:**,男,生于1999年8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系***之子。
申请人:蔡某,男,生于2009年7月24日,汉族,住岳池县,系***之子。
申请人:***,女,生于1943年7月20日,汉族,住岳池县,系***之母。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
被执行人: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洋口湖边村严山底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蔡京、蔡某、***申请执行***、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确认:被告**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前锋城区至西部牛仔城污水处理一期土石方工程尾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协助支付义务。本案的权利人***已于2017年8月7日因病死亡,而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的继承人**、蔡京、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川1603民初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前锋城区至西部牛仔污水处理厂一期土石方工程的工程尾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以18万元为限。经查该工程项目已进行了审计结算,工程尾款金额确定为12309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前锋城区至西部牛仔污水处理厂一期土石方工程的工程尾款123090元。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颜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