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4129号之三
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高堡乡唐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2427947X。
法定代表人:郑丽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系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湖边村严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8464017J。
法定代表人:张诗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计6469元,由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