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4129号之一
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高堡乡唐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2427947X。
法定代表人:郑丽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清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绕市广丰区洋口镇湖边村严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8464017J。
法定代表人:张诗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9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计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