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椿林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490号之五
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45号1幢2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LYQE50。
法定代表人:姜玉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湖边村严山底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84640171。
法定代表人:张诗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永平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秋桥社区一组十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68D65Y。
负责人:钟山。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永平镇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
**(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黄德彬
人民陪审员  皮大会
人民陪审员  孙佳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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