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538号之一 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LYQE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湖边村严山底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84640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永平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秋桥社区一组十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68D6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永平镇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元,由原告**(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