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75号
原告:江西清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坪田村易家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74727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66号1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985XG。
原告江西清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清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清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