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4483号
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49170。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66号1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985X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