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码为赣C×××××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对其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车辆。2019年2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1718万元,截至2019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分文未支付。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漆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