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421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庙坑村。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66号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