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第三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9年5月17日,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9元,由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小蓉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人民陪审员  张泽宇
代理书记员  肖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