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173号
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紫晶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余明强,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新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1元,由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程 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查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