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652号
原告:江西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5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2963049C。
法定代表人:谢新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花,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梅,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G3FE2E。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
原告江西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