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上犹县濂溪区长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845286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3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