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上犹县濂溪区长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845286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德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3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