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331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玲,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8452866F),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抗洪大道以东、滨江西大道以南、***路以北地块锦江国际1栋不分单元1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83885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899号电子创意产业园主楼第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