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786号
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卜训
书记员 王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