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1679918K,住所地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科志,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鲁1721执3822号案款1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全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战德华